只因為重慶燃氣集團“哈戳戳”地想“惡吃估霸”掙快錢,手腳又不干凈利麻,露出了馬腳,結果讓恁多老百姓家的氣表跑出“百米加速度”的飛快,遂在全國首度為此“爆出大雷”,不能不驚動重慶高層立馬、迅速、果斷地出手,多管齊下,查出了存在的“六點問題”,且第一時間同時推出一個叫車德臣的被免職……
事情到此,并未了然。“六點問題”,專家、學者、老百姓,均不以為然。想必有心徹查的話,其中還會有更多“貓膩”顯山露水。老百姓只要扭到“追”、領導部門只管去“查”,這就叫“追查”一詞的真諦!
“追查”歸“追查”,還得“追責”。“責”由誰來擔?結論莫下太早。“重慶燃氣”事件,僅是冰山一角。到了這個份上,那個“調皮”的“肇事者”——“重慶燃氣”,其“家當”與“來頭”之幺二三,俺們才算曉得了:它是由咱們中國“全民所有制”央企中“龍頭老大”之一的“華潤集團”控股、又有多家從中央到重慶本地國企甚至政府管理部門的加持,所以“重慶燃氣”才會在重慶有恃無恐地大面積“肇事”!
除了明面上的“肇事者”是“重慶燃氣”及其年薪70多萬的前臺掌門人車德臣以外,按事理、按邏輯、按領導與被領導等等關系慣例,至少目前誰擔“責”,還不能畫句號,之得畫省略號,且聽下文分解。
在下極為多慮的是,除了“初犯從輕,再犯從嚴”與“懲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美好初衷之外,倘若老是用猶如“棉花糖打人——看似一大坨‘重錘’,實則又‘甜’又輕撫”般的懲戒手段,最終的結果絕對達不到預期的效果!
現在回過頭來看,一直以來對那些“頭戴三尺帽 ,寧可挨一刀”的官場中人,譬如像“車德臣一類”的,他下屬抑或他本人,倘若犯了事,上級追責,只要沒有觸碰“貪污罪、受賄罪……”明顯犯法的,是黨員的大不了就是黨紀處分: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;不是黨員或兼有行政職務的,則層層削職位、職權、職務或者取消退休待遇,而已而已。如此這般,實難達到督促各地各級黨政官員們把“黨性”和“人民性”統一起來,從而達到鼓勵“人民起來監督政府”(毛澤東語)和“自我革命”(習近平語)的目的,拿出點“包大人”的味道去懲戒那些與老百姓與共產黨不一條心的“兩面人”官員!
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把“堅持黨的領導、人民當家作主、依法治國有機統一”,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治國理政的重要體現。因此“依法治國”,理所當然地包括依法管理各地各級黨政官員們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九章“瀆職罪”條文,就應當成為時刻懸在他們頭上的“達摩克力斯之劍”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專門作出過立法解釋: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;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;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,少數出于過失;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,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瀆職罪又分為:濫用職權型;玩忽職守型;徇私舞弊型。
筆者之所以不厭其煩地羅列出上述有關“瀆職罪”的要點,就在于要讓更多的人們懂得拿起法律標尺去監督、審視各地各級黨政官員們:如同于這次“重慶燃氣”事件(從全國而言當然遠遠不止)、“車德臣類似”(或“類似車德臣”)的國家公職人員(絕非個案、極少數),在對他們深入調查并查有實據的情況下,則不僅僅是追究違背黨紀、政規的問題,更得追究他們的“瀆職罪”!如果深挖細查,竟然查實他們還有其他罪名的“罪”,那就是要“數罪并罰”的問題!。
如何體現依法治國,首先在于依法管理各地各級黨政官員,必須依照法條,一絲不茍,錙銖必較。否則,何以體現習近平總書記關于“中國式現代化,民生為大”的諄諄告誡!決不能允許有類似于“重慶燃氣”那樣盤剝民生的任何情況再現。
作者:徐宗儔,副研究員,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。九三學社中央“弘揚愛國奮斗精神,建功立業新時代宣講團”成員。現九三學社重慶市委“思想建設與理論研究中心”副理事長,原貴州省政協委員、安順市政協常委、九三學社安順市委副主委、安順市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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